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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02-13 10:43:01 1051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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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称为“返回废钢”、“自产废钢”或“循环废钢”。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.0%,硫、磷含量均不大于0.05%。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,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,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,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、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,而性能有所降低。普通钢厂自产废钢约为钢产量的15~25%;特殊钢厂达30~50%。

    1类202

    A≤1000mmX500mm,厚度≥10mm,单重:3kg~1000kg,圆柱实心体直径≥20mm。块、条、板、型报废的钢坯及钢材、车船板、机械废钢件、机械零部件、切割结构件、火车轴、钢轨、管材、废旧工业设备等。

    2类202

    B≤1500mmX700mm,厚度≥6mm,单重:2kg~1200kg,圆柱实心体直径≥12mm。块、条、板、型报废的钢坯及钢材、车船板、机械废钢件、机械零部件、切割结构件、火车轴、钢轨、管材、废旧工业设备等。

    废钢铁必须分类。

   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,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。

   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,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%。

   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、有害物;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;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和废铁。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。

   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、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、水泥、粘砂、油污以及珐琅等。

   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 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,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。

   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 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,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,且不应对公众人身、财产、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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